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護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護字第163號抗告人廖○迷(姓名、住所詳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因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事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