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放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5號抗告人 李州勳
李晉仲
共同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街000○0號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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