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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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池指定辯護人張智學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池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勝池因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1年12月5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該署111年12月6日 雲檢春強 111執2465字第1119034803號函、該署檢察官111年執強字第2465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1年12月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黃郁姈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