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蔡百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蔡百原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0月8日確定,111年10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鑑驗後檢出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與毒品難以析離,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處分人蔡百原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2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0月8日確定在案,迄111年10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900060號鑑驗書附卷可佐,足認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該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與殘留其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