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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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
甲○○○被告戊○○
丁○○賴陳琇絨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