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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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350號上訴人乙○○
限本人親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敏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