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12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蘇挺祥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謝秀玉 (亡)上列聲明人蘇挺祥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謝秀玉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繼承權拋棄書上蓋印鑑章。
二、提出業已合法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即送達證書)。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