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430號債權人 吳佳聲 債權人 許玉玲 債權人 王伯群 前列三人共同
‧0866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榮誼 、 邱淑芬 、 黃季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翁榮誼、邱淑芬、黃季清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