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丙○○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97年2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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