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補正甲○○○○○○(含長子、長女、次子、次女等人)戶籍謄本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並未記載確實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致訴訟程序要件尚有欠缺,無法進行,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3、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