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戊○○己○○丁○○丙○○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住屏東縣被告甲○○住屏東縣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訴字第7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雅莉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