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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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之祖母因病昏迷中,容後補診斷證明書等,請求具保候傳。
三、本院查:
(一)被告係因施用毒品經查獲,且前曾有經未傳到經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有逃亡之虞堪以認定。
(二)且自本案經羈押並聲請迄裁定時,亦未提出所述診斷證明書為證,故其所述尚非可信。
(三)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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