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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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