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欄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主文欄所載之顯然脫漏,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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