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埔簡字第40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13日起至97年9月13日止,約
定額度一次動用,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於13日攤還本息,遲
延清償時依貸款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詎
被告自96年4月13日起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貸款契約第10
條第1項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及
時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等件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
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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