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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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17號聲請人 呂學照 相對人金 呂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金呂秀英,其住所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藍建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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