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3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代理人 莊心雅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年6月27日之台灣導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6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雲珠 │合作金庫商│03379-1│7,160元│101年11月10日│JG0000000│││││業銀行三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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