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鍾鏡焜 被告 游兆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兆霖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諭知不受理判決。茲因原告鍾鏡焜為被害人,已於102年
8月19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7號卷第
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李佳靜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