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讚芳 等人間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吳讚芳等人繼承
被繼承人 吳萬松 之遺產數額云云。惟查,本件聲明之性質係
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以裁判確認之。且確認之訴之確認標的係以確認
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為限,而確認法律
關係基礎事實又以不得提起其他訴訟者為前提,故聲請人確
認遺產數額之聲明應無確認利益。復查本件聲請人聲明確認
之遺產數額,未說明對相對人之遺產清冊內容有何爭議,有
何財產屬遺產範圍有爭執,其調解聲明欠缺明確、具體、合
法,其僅係查調遺產清冊或程序待證事宜,尚不得作為調解
標的或訴訟標的。從而,本件依聲請人所主張法律關係之性
質應認為不能調解,其調解之聲請,未符合法律,爰依首提
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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