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祈豪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3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7日下午3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伍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至第六個
月每月各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