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李尚庭
被 告 宋偉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經向屋馬國安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其戶籍址係設於高雄市○○區○○
路○○號,復被告現在高雄二監另案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