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力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力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力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力民因犯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2月間某日│98年7月26日│99年7月30日│├──┬────┼───────────┼───────────┼───────────┤│偵│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39、1518│98年度偵字第1439、1518│99年度偵字第2016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9號│99年度易緝字第9號│99年度易字第102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100年8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9號│99年度易緝字第9號│99年度易字第102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100年9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