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原告 林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告 林一多
林一汩 兼上一人 林一瑞 法定代理人3被告 林一熹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繼承被繼承人秦 興光 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三所載。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被繼承人 秦興光 所遺動產之孳息、配股、配息或因增資、減資所造成股份數額之變動,均應由原告取得或負擔十分之六、被告各取得或負擔十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一多、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各負擔四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一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一)原告為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配偶,雙方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被繼承人秦興光於一百年二月八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子女即被告林一多、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等五人。原告與被繼承人秦興光間之夫妻財產制關係因秦興光過世而消滅,原告自得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平均分配與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剩餘財產,並將之自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中扣除後,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繼承遺產,即原告與被告每人各依五分之一之比例繼承。
(二)被繼承人秦興光死亡時,遺有經國稅局核定價額為二百八十八萬二千四百六十八元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核定價額為一千七百六十九萬四千零二十四元如附表一編號4至46所示動產,且其後生有如附表一編號47至68孳息,原告依國稅局核定之財產僅有動產二百零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元(實為二百零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元,原告願退讓以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為準),爰請求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即不動產部分由原告取得十分之六,被告各取得十分之一;秦興光所遺現金部分(含後續利息所得)全數交由原告,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股票及銀行保管箱內之財物抵充之;秦興光所遺之動產,扣除原告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後,所剩餘額再按兩造各分得五分之一之方式均分。因原告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原告與被繼承人秦興光之法定財產制關係即應清算,並應以秦興光辭世時為清算之基準時點,依當時之財產狀況,原告本得請求分配二分之一,而上開二分之一之財產差額,原告本得請求被告連帶以現金支付之。若法院認本件應採原物分割之方式為分配,原告主張原物所生之股利、股息及利息,雖然都在原告與秦興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才歸入秦興光帳戶,但原物分割本應及於其孳息,原告主張在此情況下,本件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分配方式及金額,應依附表三之方式為之,自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孳息、配股、配息或因增資、減資所造成股份數額之變動,均應由原告取得或負擔十分之六、被告各取得或負擔十分之一。
(三)聲明:兩造繼承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載;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孳息、配股、配息或因增資、減資所造成股份數額之變動,均應由原告取得或負擔十分之六、被告各取得或負擔十分之一。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林一熹:對於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配偶,雙方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被繼承人秦興光於一百年二月八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子女即被告林一多、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等五人,被繼承人秦興光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價額為二百零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元,原告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情並不爭執,惟不同意依原告主張之附表二方式分配剩餘財產及分割遺產,希望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割動產,因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之財產中股票所佔比例甚高,而股票之價值變動甚鉅,一旦景氣反轉,股價腰斬更屬常見,故如在計算夫妻雙方財產價值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股價為計算之標準,但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卻以現金作為給付標的,則對被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之他方顯然不公平。原告引用國稅局之計算即秦興光死亡時之股價計算秦興光之遺產價值,作為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依據,但當時之股價較現在高出甚多,十五檔股票中,僅有二檔股價上漲,其餘均巨幅下跌,更有跌至剩下當時二點二成者(詳參被告林一熹答辯㈢狀),於此股價低迷之情形下,現金權全部配給原告,股票留給被告,對被告顯然不公,應依附表三所示方法分割。
(二)被告林一汩、林一瑞:尊重原告意見,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三)被告林一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為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配偶,雙方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被繼承人秦興光於一百年二月八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均係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為五分之一等情,為原告與被告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所不爭,復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股利憑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票發放通知書暨領取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臺中市殯葬管理所使用規費等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二)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夫妻一方死亡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目的,乃在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之財產,除無償取得之情形外,配偶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並不因係夫妻一方死亡或離異而有不同,故法定財產制關係若因夫妻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應先計算夫妻各自之婚後財產,嗣後生存之配偶再依上開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經依上開規定清算分離後,屬於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為其遺產,生存之配偶尚得再依繼承法有關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基上,原告主張其配偶秦興光死亡,雙方之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其得請求分配與秦興光之剩餘財產,即無不合。
(三)原告與秦興光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夫妻財產制未有特別約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應用聯合財產制,而夫妻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而適用聯合財產制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依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於修正施行後均視為婚後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準,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是關於原告及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秦興光死亡時即一百年二月八日為準,合先敘明。
(四)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
1.原告之婚後財產:原告主張其於秦興光死亡時,婚後財產為動產二百零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元,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國泰世華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統一綜合證券客戶庫存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所不爭,被告林一多未到庭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之婚後財產價額,為二百零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元。
2.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婚後財產: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秦興光死亡時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所不爭,被告林一多未到庭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是被繼承人秦興光之婚後財產價額,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合計二千零五十七萬六千四百九十二元。又被告林一熹主張上開附表一之動產部分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衍生孳息、現金股利、盈餘配股如附表一編號47至68所示,其於被繼承人秦興光過世時,以被繼承人之存款支付喪葬費用共十三萬四千六百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股利憑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票發放通知書暨領取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臺中市殯葬管理所使用規費為證,亦為原告及被告林一瑞、 林一汨 所不爭,亦堪信屬實在。
3.按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之差額,並未區分差額之類別,亦即並非僅金錢得以平均分配,不動產、可分之動產亦應得平均分配,以符合公平原則,並可避免分得不動產、現金以外動產之人尚須支付大筆現金予請求權人。本件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財產中有為數不少之股票(參附表一),而被告林一熹主張:原告引用國稅局之計算即秦興光死亡時之股價計算秦興光之遺產價值,作為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依據,但當時之股價較現在高出甚多,十五檔股票中,僅有二檔(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價上漲,其餘均巨幅下跌,更有跌至剩下當時二點二成者等語(詳參被告林一熹答辯㈢狀),為原告及被告林一瑞、林一汨所不爭,且其中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辦理減資,於此情形下,原告主張依附表二所示分割方式,不動產部分先由原告取得二分之一,其餘動產部分,由原告取得被繼承人之全部現金存款、保管箱中之物品及部分股票,其餘再分由兩造各取得五分之一,對被告殊屬不公,被告林一熹主張應按附表三(B)所示之方式原物平均分配各類財產予原告,應屬公允可採。
(五)秦興光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
1.秦興光死亡時之財產原如附表一所示,扣除前揭原告所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附表三(B)所示財產後,所餘即屬秦興光之遺產。
2.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被繼承人秦興光遺有上開遺產,揆諸前揭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自屬有據。
3.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又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法院為上述分割之裁判時,自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此觀諸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修正理由甚明。再者,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八百三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被告林一熹主張就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含計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止之動產孳息、配股、配息部分,應依附表二
(D)至(H)之方式分割,自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被繼承人秦興光所遺動產之孳息、配股、配息或因增資、減資所造成股份數額之變動部分,則由原告取得或負擔十分之六、被告林一多、林一汩、林一瑞、林一熹各各負擔十分之一之情,尚無明顯不利於特定繼承人之情事,原告及被告林一瑞、林一汨亦表明可以接受,本院認上揭分割方案,堪予憑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五、本件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為勝訴,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至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分割遺產部分,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分得遺產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
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附表一:(被繼承人秦興光之遺產明細表)
1.土地: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90地號(面積:1,276平方公尺、持分:1/16、國稅局核定價額:2,432,375元)
2.土地:臺中市○○區○○段一小段390-1地號(面積:159平方公尺、持分:1/16、國稅局核定價額:303,093元)
3.房屋:臺中市○○區○○里○○路○○號1樓(持分:全部、國稅局核定價額:147,000元)
4.投資: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96股、國稅局核定價額:0元)
5.投資: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4,580股、國稅局核定價額:19,098元)
6.投資: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45,319股(嗣減資為24673股)、國稅局核定價額:227,501元)
7.投資:益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144股、國稅局核定價額:0)
8.投資: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241股、國稅局核定價額:3,916元)
9.投資: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0,604股、國稅局核定價額:278,885元)
10.投資: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55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2,363元)
11.投資: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9,937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429,642元)
12.投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1,994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418,590元)
13.投資: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03,679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1,876,589元)
14.投資: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0,668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222,961元)
15.投資: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31,315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3,319,390元)
16.投資: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5,186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347,000元)
17.投資: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2,174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386,524元)
18.投資: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5,618股、國稅局
核定價額:178,090元)
19.投資: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9,244股、國稅局
核定價額:178,409元)
20.投資: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0,000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181,000元)
21.投資: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4,029股、國
稅局核定價額:427,074元)
22.投資: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14,467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279,213元)
23.投資: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50,043
股、國稅局核定價額:655,563元)
24.投資: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5,018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65,735元)
25.投資: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815股、國稅局核
定價額:10,146元)
26.投資: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23,657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213,859元)
27.投資: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85,186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1,235,197元)
28.投資: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58,966股、
國稅局核定價額:819,627元)
29.投資: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數量:46股、國稅
局核定價額:429元)
30.其他: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保管箱C型第3833號(國稅局
核定價額:243,060元)
31.其他:國泰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C種第03305號(國稅局
核定價額:4,572元)
32.存款:台北東門郵局存簿儲金(國稅局核定價額:1,815,558
元)
33.存款:台中國光路郵局(劃撥)活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555元)
34.存款:台中國光路郵局定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1,000,
000元)
35.存款:台中國光路郵局定期存款預估利息(國稅局核定價額
:4,852元)
36.存款: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國稅局核定價
額:96,780元)
37.存款: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定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500,000元)
38.存款: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活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450,761元)
39.存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187,851元)
40.存款: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定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額:
1,000,000元)
41.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證券活期存款(國稅局核
定價額:200元)
42.存款: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國稅局核定價
額:13,845元)
43.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證券活期存款(國稅局核定價
額:593,486元)
44.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國稅局核
定價額:5,662元)
45.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綜合存款(國稅局核定價
額:11元)
46.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綜合存款USD$1.05(
國稅局核定價額:30元)(以上1至46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合計價值為20,576,492元)
47.現金股利: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265,080元
48.現金股利: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0,668元
49.現金股利: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31元
50.現金股利: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23,868元
51.現金股利: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08元
52.現金股利: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45,472元
53.現金股利: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21,034

54.現金股利: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5,981元
55.現金股利: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42,593元
56.現金股利: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5,521元
57.現金股利: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4,491元
58.盈餘配股: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3股)
59.盈餘配股: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599
股)
60.盈餘配股: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
數量:543股)
61.盈餘配股: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300股)
62.盈餘配股: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598股)
63.盈餘配股: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10,222股)
64.盈餘配股: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
:236股)
65.盈餘配股: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配股(財產數量:112
股)
66.存款利息: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存款利息:1,354元
67.存款利息: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利息:1,274元
68.存款利息: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款利息11,834元附表二:
一、秦興光所遺不動產部分:
(一)秦興光生前名下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三九0及三九0之一地號土地,持分各十六分之一部分,由原告取得上述二筆土地各一百六十分之六之應有部分;被告四人則各取得一百六十分之一之應有部分。
(二)秦興光生前名下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一0一三七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街○○號建物,由原告取得十分之六之應有部分持分;被告四人則各取得十分之一之應有部分。
二、秦興光所遺動產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01至18之存款合計五百六十六萬九千五百九十一元,由原告取得。
(二)秦興光名下如附表一編號45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保管箱C型第三八三三號(核定價額二十四萬三千零六十元)及編號46國泰世華銀行台中分行保管箱C種第03305號(核定價額四千五百七十二元)保管箱內之財務,均由原告取得。
(三)秦興光名下如附表一編號2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1,994股股票(核定價額四十一萬八千五百九十元)、編號4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23,657股股票(核定價額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九元)及編號42台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186股股票(核定價額一百二十三萬五千一百九十七元),均由原告取得。
(四)秦興光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9至編號26、編號28至編號40、編號43至編號44之股票,均由兩造五人於上開股票變價後平均分受,各取得五分之一。
附表三┌─┬────┬────┬─────┬───┬───┬───┬───┬───┬───┐│編│財產名稱│(A)秦│(B)│(C)│(D)│(E)│(F)│(G)│(H)││號││興光財產│林建業夫妻│應分配│林建業│林一汩│林一熹│林一多│林一瑞││││數額│剩餘財產分│遺產數│繼承所│繼承所│繼承所│繼承所│繼承所│││││配所得│額(A│得│得│得│得│得││││││)-(B│││││││││││)││││││││││││││││││││││││││││││││││││││││││││││││││├─┼────┼────┼─────┼───┼───┼───┼───┼───┼───┤││台北市士│權利範圍│權利範圍:│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1│林區 翠山 │:│1/32│圍:│圍:│圍:│圍:│圍:│圍:│││段一小段│1/16││1/32│1/160│1/160│1/160│1/160│1/160│││390地號│││││││││││土地│││││││││├─┼────┼────┼─────┼───┼───┼───┼───┼───┼───┤││台北市士│權利範圍│權利範圍:│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2│林區翠山│:│1/32│圍:│圍:│圍:│圍:│圍:│圍:│││段一小段│1/16││1/32│1/160│1/160│1/160│1/160│1/160│││390-1地│││││││││││號土地│││││││││├─┼────┼────┼─────┼───┼───┼───┼───┼───┼───┤││台北市士│權利範圍│權利範圍:│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權利範││3│林區翠山│:│1/2│圍:│圍:│圍:│圍:│圍:│圍:│││裡明溪路│全部││1/2│1/10│1/10│1/10│1/10│1/10│││39號1樓│││││││││││房屋│││││││││├─┼────┼────┼─────┼───┼───┼───┼───┼───┼───┤││華隆股份│96股│48股│48股│8股│10股│10股│10股│10股││4│有限公司│││││││││├─┼────┼────┼─────┼───┼───┼───┼───┼───┼───┤││中華映管│4,580股│2,290股│2,290│458股│458股│458股│458股│458股││5│股份有限│││股││││││││公司│││││││││├─┼────┼────┼─────┼───┼───┼───┼───┼───┼───┤││太平洋建│24,673股│12,337股│12,336│2,468│2,467│2,467│2,467│2,467││6│設股份有│││股│股│股│股│股│股│││限公司│││││││││├─┼────┼────┼─────┼───┼───┼───┼───┼───┼───┤││益華股份│1,144股│572股│572股│116股│114股│114股│114股│114股││7│有限公司│││││││││├─┼────┼────┼─────┼───┼───┼───┼───┼───┼───┤││美吾華股│241股│121股│120股│24股│24股│24股│24股│24股││8│份有限公│││││││││││司│││││││││├─┼────┼────┼─────┼───┼───┼───┼───┼───┼───┤││至上電子│10,604股│5,302股│5,302│1,062│1,060│1,060│1,060│1,060││9│股份有限│││股│股│股│股│股│股│││公司│││││││││├─┼────┼────┼─────┼───┼───┼───┼───┼───┼───┤││堃霖冷凍│158股│79股│79股│15股│16股│16股│16股│16股││10│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含附表│││││││││││一編號58│││││││││││盈餘配股│││││││││││)│││││││││├─┼────┼────┼─────┼───┼───┼───┼───┼───┼───┤││合機電線│20,535股│10,267股│10,268│2,052│2,054│2,054│2,054│2,054││11│電纜股份│││股│股│股│股│股│股│││有限公司│││││││││││(含附表│││││││││││一編號62│││││││││││盈餘配股│││││││││││)│││││││││├─┼────┼────┼─────┼───┼───┼───┼───┼───┼───┤││中國鋼鐵│12,593股│6,296股│6,297│1,261│1,259│1,259│1,259│1,259││12│股份有限│││股│股│股│股│股│股│││公司│││││││││││(含附表│││││││││││一編號60│││││││││││盈餘配股│││││││││││)│││││││││├─┼────┼────┼─────┼───┼───┼───┼───┼───┼───┤││華新麗華│113,679│56,839股│56,840│11,368│11,368│11,368│11,368│11,368││13│股份有限│股││股│股│股│股│股│股│││公司│││││││││├─┼────┼────┼─────┼───┼───┼───┼───┼───┼───┤││光磊科技│10,668股│5,334股│5,334│1,066│1,067│1,067│1,067│1,067││14│股份有限│││股│股│股│股│股│股│││公司│││││││││├─┼────┼────┼─────┼───┼───┼───┼───┼───┼───┤││台灣化學│35,344股│17,672股│17,672│3,536│3,534│3,534│3,534│3,534││15│纖維股份│││股│股│股│股│股│股│││有限公司│││││││││├─┼────┼────┼─────┼───┼───┼───┼───┼───┼───┤││和鑫光電│15,186│7,593股│7,593│1,517│1,519│1,519│1,519│1,519││16│股份有限│股││股│股│股│股│股│股│││公司│││││││││├─┼────┼────┼─────┼───┼───┼───┼───┼───┼───┤││台光電子│12,474股│6,237股│6,237│1,249│1,247│1,247│1,247│1,247││17│材料股份│││股│股│股│股│股│股│││有限公司│││││││││││(含附表│││││││││││一編號61│││││││││││盈餘配股│││││││││││)│││││││││├─┼────┼────┼─────┼───┼───┼───┼───┼───┼───┤││宏齊科技│5,730股│2,865股│2,865│573股│573股│573股│573股│573股││18│股份有限│││股││││││││公司│││││││││││(含附表│││││││││││一編號65│││││││││││盈餘配股│││││││││││)│││││││││├─┼────┼────┼─────┼───┼───┼───┼───┼───┼───┤││南亞科技│23,711股│11,855股│11,856│2,372│2,371│2,371│2,371│2,371││19│股份有限│││股│股│股│股│股│股│││公司│││││││││├─┼────┼────┼─────┼───┼───┼───┼───┼───┼───┤││中華開發│55,604股│27,802股│27,802│5,562│5,560│5,560│5,560│5,560││20│金融控股│││股│股│股│股│股│股│││股份有限│││││││││││公司│││││││││││(含附表│││││││││││一編號60│││││││││││盈餘配股│││││││││││)│││││││││├─┼────┼────┼─────┼───┼───┼───┼───┼───┼───┤││南緯實業│815股│407股│408股│80股│82股│82股│82股│82股││21│股份有限│││││││││││公司│││││││││├─┼────┼────┼─────┼───┼───┼───┼───┼───┼───┤││大亞電線│23,893股│11,946股│11,947│2,391│2,389│2,389│2,389│2,389││22│電纜股份│││股│股│股│股│股│股│││有限公司│││││││││││(含表1編│││││││││││號64盈餘│││││││││││配股)│││││││││├─┼────┼────┼─────┼───┼───┼───┼───┼───┼───┤││台達化學│95,408股│47,704股│47,704│9,540│9,541│9,541│9,541│9,541││23│工業股份│││股│股│股│股│股│股│││有限公司│││││││││││(含附表│││││││││││一編號63│││││││││││盈餘配股│││││││││││)│││││││││├─┼────┼────┼─────┼───┼───┼───┼───┼───┼───┤││新亞建設│58,966股│29,483股│29,483│5,895│5,897│5,897│5,897│5,897││24│開發股份│││股│股│股│股│股│股│││有限公司│││││││││├─┼────┼────┼─────┼───┼───┼───┼───┼───┼───┤││吉祥全球│46股│23股│23股│3股│5股│5股│5股│5股││25│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編│依實際變│依實際變價│夫妻剩│依1/5│依1/5│依1/5│依1/5│依1/5││26│號30、31│價所得計│所得除以2│餘財產│比例分│比例分│比例分│比例分│比例分│││之保管箱│算││分配後│配│配│配│配│配│││保存財物│││之餘額││││││├─┼────┼────┼─────┼───┼───┼───┼───┼───┼───┤││現金類存│598萬│196萬9907│401萬│80萬│80萬│80萬│80萬│80萬││27│款:│4300元│元│4393元│2881元│2878元│2878元│2878元│2878元│││(含附表││(0000000│││││││││一編號32││-0000000)│││││││││至46存款││/2=0000000│││││││││、編號66│││││││││││至68存款│││││││││││利息、編│││││││││││號47至57│││││││││││現金股息│││││││││││,計611│││││││││││萬8900元│││││││││││)扣除(喪│││││││││││葬費13│││││││││││萬4600元│││││││││││)│││││││││├─┼────┼────┼─────┼───┼───┼───┼───┼───┼───┤││總計各人││││林建業│林一汨│林一熹│林一多│林一瑞│││於本件應││││為│為(E)│為(F)│為(G)│為(H)│││分得之財││││(B)+(D│││││││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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