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宇志前⑴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6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⑵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6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01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