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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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芳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宜芳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4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宜芳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45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049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附表┌─┬──┬──────┬──┬──────┬───────┐│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桃園│103年度訴字│毒品│有期徒刑3年│105年4月26日│││地院│第611號││8月││├─┼──┼──────┼──┼──────┼───────┤│2│桃園│103年度訴字│毒品│有期徒刑3年│105年4月26日│││地院│第611號││8月││├─┼──┼──────┼──┼──────┼───────┤│3│桃園│103年度訴字│毒品│有期徒刑3年│105年4月26日│││地院│第611號││8月││├─┼──┼──────┼──┼──────┼───────┤│4│桃園│103年度訴字│毒品│有期徒刑2年│105年4月26日│││地院│第611號││││├─┼──┼──────┼──┼──────┼───────┤│5│桃園│103年度訴字│毒品│有期徒刑7月│105年4月26日│││地院│第611號││││├─┼──┼──────┼──┼──────┼───────┤│6│高等│104年度上訴│毒品│有期徒刑2年│105年2月4日│││地院│字第1776號││││├─┼──┼──────┼──┼──────┼───────┤│7│新北│103年度簡字│毒品│有期徒刑6月│104年1月13日│││地院│第6421號││││├─┼──┼──────┼──┼──────┼───────┤│8│桃園│103年度桃簡│毒品│有期徒刑5月│103年10月17日│││地院│字第1136號││││├─┼──┼──────┼──┼──────┼───────┤│9│桃園│104年度交訴│肇逃│有期徒刑1年│106年6月1日│││地院│字第7號││10月││├─┼──┼──────┼──┼──────┼───────┤│10│桃園│104年度審易│毒品│有期徒刑6月│104年11月10日│││地院│字第1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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