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4、5之犯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3、4、5所載之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妨害自由│遺棄│├───────────┼──────────┼──────────┼──────────┤│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2.12.13│93.04.25│93.04.2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601號│3939號│393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3年易字第875號│93年訴字第893號│93年訴字第89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06│94.03.24│94.03.2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3年易字第875號│94年訴字第893號│94年訴字第8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3.14│94.03.24│94.03.24│││││││├─┴─────────┼──────────┼──────────┼──────────┤│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1項3款│刑法第302條2項│刑法第294條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5││├───────────┼──────────┼──────────┼──────────┤│罪名│搶奪│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04.16│92.03.2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偵緝字第│││年度及案號│4969號│23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648號│94年上易字第409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18│94.05.2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648號│94年上易字第4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6.13│94.05.25││├─┴─────────┼──────────┼──────────┼──────────┤│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1項│刑法第342條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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