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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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9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