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競業禁止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臺北市私立學樹舍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北上 田聰 等人間因違反競業禁止規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