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聰華選任辯護人楊淑琍律師上列被告陳聰華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王柏凱 相約再於民國108年8月2日續行調解,有調解結果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6頁),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