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訴人 莊采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徐冠蕙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205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徐冠蕙、 呂欣穎莊淑娟蔡惠雯梁足蕙張嘉讌林寶田鄭滄德畢信隆趙長永席震國陳明聰何湘萍 等13人:㈠各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利息;㈡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3報,以及於背包客棧網站「尋找童話─阿爾卑斯山醉美湖畔小鎮」等5個版面刊登謝罪啟事;被上訴人徐冠蕙、呂欣穎、莊淑娟、蔡惠雯、梁足蕙、張嘉讌、鄭滄德、林寶田等8人(下稱徐冠蕙等8人)則提起反訴,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等各1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經原審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徐冠蕙等8人各1萬2,000元及利息;㈡上訴人應於背包客棧網站自助旅行論壇刊登道歉啟事。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判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是本件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29萬6,00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520萬元(40萬元×13人)+反訴部分9萬6,000元(1萬2,000元×8人)=529萬6,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0,205元;另本訴請求刊登謝罪啟事、反訴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9,205元(計算式:8萬0,205元+4,500元+4,500元=8萬9,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書苑法官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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