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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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86號抗告人 許麗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駁回聲明疑義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第484條所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其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均係指對被告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有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上訴審以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判決而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實體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許麗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第一審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判處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嗣抗告人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經原審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0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既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指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且抗告人聲明異議狀主要內容係不服法院量刑,請求重新量處適當之刑,尚非對判決主文有何疑義,與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定得聲明疑義之要件不符,亦無適用同法第484條所定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之餘地,因而以其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查原審既非本件抗告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案件諭知罪刑裁判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上說明,原審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或聲明疑義,程序均有不合。原審駁回其聲明,即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論敘於不顧,未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楊智勝法官楊真明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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