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沐芯 等與 郭建義 (即 郭許美桂 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裁定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835號上訴人陳沐芯
陳信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被上訴人郭建義(即郭許美桂之承受訴訟人)
郭緯庭 (即郭許美桂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郭建義、郭緯庭為被上訴人郭許美桂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郭許美桂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死亡,郭建義、郭緯庭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本件應由該二人為被上訴人郭許美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陳駿璧法官周舒雁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