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205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8年5月2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3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8年4月25日108年度裁聲字第20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8年5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帥嘉寶法官沈應南法官陳秀媖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