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203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低收入戶事件,經原審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7號裁定駁回其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30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28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於108年6月12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8年6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帥嘉寶法官沈應南法官陳秀媖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