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659號聲請人 李淑美 相對人 梁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未記載提示日)。
二、本件就各紙本票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及請求利息之利率(聲請事項欄中之金額及利率均未記載)。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