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 劉復兵
劉江枝劉復忠 劉福耀 劉復桂 劉復財 劉昌濶 劉昌祺 劉昌萬 劉昌顏 劉昌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 律師被告 劉復金
劉沛樺 (原名 劉昌祥劉承錦 (原名 劉昌益劉承樺 (原名 劉昌雄劉幸錡 (原名 劉昌輝劉復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家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劉復金、劉沛樺、劉承錦、劉承樺、劉幸錡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103年9月23日複丈成果圖編號A1、面積511.96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併同編號A2、面積114.89平方公尺之空地,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二)被告劉復銀應將系爭土地如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103年9月23日複丈成果圖編號D、面積635.82平方公尺之豬圈拆除,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茲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46,53
9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700元×(511.96平方公尺+114.89平方公尺+635.82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9,117元,尚應補繳3,
1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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