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士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士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士堯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2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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