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643號
97年度交聲字第644號97年度交聲字第645號97年度交聲字第646號97年度交聲字第647號97年度交聲字第648號97年度交聲字第649號97年度交聲字第65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日興油漆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詹文武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之裁決書處分(裁決日期及文號均如附表所載)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觀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又依行政院於95年6月23日以院臺交字第0950087685號所發布之函令,該修正條文定於9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而本案在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95年5月12日裁決時,新條文尚未生效施行,依前揭行政罰法第5條之規定,自應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即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另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者,道路交通異議案件,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依同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
三、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日興油漆工程行係於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11月21日止收受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書,有上開裁決書之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二十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即自95年11月22日(即其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算至95年12月11日止,而受處分人住於彰化縣○○鄉○○村○○○路○○號,則依照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及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之規定,其在途期間為2日,從而受處分人至遲應於95年12月13日以前,即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
(二)惟本件受處分人於97年5月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此觀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收狀戳所載日期自明,顯已逾二十日之異議期間,則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
┌─┬────┬───┬──┬────────┬────┬───┬───┐│編│裁決書│違規時│違規│違規事實│違規地點│裁決書│裁決書││號│文號│間│車號│││裁決日│送達日││││││││期│期│├─┼────┼───┼──┼────────┼────┼───┼───┤│1│ 彰監 四字│95年2│Q1-│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臺中縣豐│95年6│95年6│││第裁64-H│月15日│5625│誌之處所停車│原市│月26日│月30日│││C0000000││││││││││││││││├─┼────┼───┼──┼────────┼────┼───┼───┤││彰監四字│93年10│Q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縣150線│95年2│95年3││2│第裁64-I│月24日│5625│度,超過規定之最│10k│月27日│月3日│││A0000000│││高時速未滿20公里│││││││││││││├─┼────┼───┼──┼────────┼────┼───┼───┤││彰監四字│93年5│Q1-│不遵守道路交通標│斗六市雲│95年1│95年1││3│第裁64-K│月19日│5625│線之指示│林路與久│月18日│月23日│││K0000000││││安路路口││││││││││││├─┼────┼───┼──┼────────┼────┼───┼───┤││彰監四字│93年5│Q1-│行經有燈光號誌管│斗六市雲│95年1│95年1││4│第裁64-K│月6日│5625│制之交叉路口闖紅│林路與久│月18日│月23日│││K0000000│││燈│安路路口│││├─┼────┼───┼──┼────────┼────┼───┼───┤││彰監四字│93年5│Q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縣145線│95年1│95年1││5│第裁64-I│月5日│5625│度,超過規定之最│3.3k處│月18日│月23日│││A0000000│││高時速未滿20公里││││├─┼────┼───┼──┼────────┼────┼───┼───┤││彰監四字│93年3│Q1-│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台三線│95年1│95年1││6│第裁64-H│月18日│5625│度,超過規定之最│153k│月10日│月4日│││A0000000│││高時速未滿20公里│+200M││││││││││││├─┼────┼───┼──┼────────┼────┼───┼───┤││彰監四字│93年2│Q1-│不依限期參加定期│彰化監理│95年2│95年11││7│第裁64-6│月9日│5625│檢驗者│站│月23日│月21日│││00000000││││││││││││││││├─┼────┼───┼──┼────────┼────┼───┼───┤││彰監四字│92年9│Q1-│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虎尾鎮│94年10│94年11││8│第裁64-K│月11日│5625│線之指示│158縣道│月26日│月1日│││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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