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柏樑 、石◯◯及其他繼承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王招舜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資料及陳報被告王柏樑之應繼分比例。
二、屏東縣○○○○○段○○段000地號、同段160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