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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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邱鳳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先達 祭祀公業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9,349元【計算式:(14700×756.15×4703/10000×1/2)+(14700×358.29×3742/10000×2/3)+(14700×126.15×2981/10000×1/2)+(1800×1967.78×312/10000×1/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1,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房柏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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