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娥義務辯護人陳宏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285號、第11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淑娥犯附表一編號一至九所示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扣案門號○○○○○○○○○○號SIM卡、門號○○○○○○○○○○號SIM卡各壹張,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許淑娥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或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時間及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交易方式,販賣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甲基安非他命與 謝禮民陳藝文楊凌嵐陳建和 以營利(以上詳細販賣時間、地點、毒品數量、價格、方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憲兵指揮部臺北憲兵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部分,被告許淑娥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均不爭執,並同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54頁),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復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亦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認上揭證據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例外有證據能力。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得為證據。
二、經查:㈠上揭事實,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285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52頁、本院卷第152至153頁),核與證人謝禮民、陳藝文、陳建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其等與被告交易本案毒品過程相符(見偵查卷第91至97頁、第99至102頁、第106至110頁、第131至133頁、138至142頁、第145至146頁),復有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採信。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我與陳藝文、楊凌嵐間的交易,
除了附表二編號7那次外,其餘附表二編號4至6、8的交易都有收到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惟證人陳藝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我與我男朋友楊凌嵐在民國110年1月8日(即附表二編號7)跟被告購買價值4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連同110年1月4日(即附表二編號6)購買的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的錢,總共6千元,在樹林柑園郵局門口交給被告等語(見偵查卷第108頁、第132至133頁);參以陳藝文於110年1月4日凌晨3時45分53秒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我老公(即楊凌嵐)說你有方便先一個借他嗎?他八號早上妳拿兩個過來錢再一起給你」之訊息予被告(見附表三編號6),可見被告與陳藝文間約定就附表二編號6、7所示交易一併付款。而被告既稱附表二編號6所示交易業已收到款項,則一同交付之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豈有未收取之理?是以證人陳藝文前開證述內容較為可採,即被告業已收取附表二編號7所示毒品交易款項4千元,附此敘明。
㈢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
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關於被告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固無從逕憑卷證資料確悉其販入毒品之價格與欲售出價格之差價為何,以致無從計算其販入及售出之差價若干,然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售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被查獲移送法辦並受長期自由刑或生命刑剝奪危險之理,且不論係以何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前述因素而為機動地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被告明確詳敘,或有帳冊記載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得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準此,被告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時間及地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謝禮民、陳藝文、楊凌嵐、陳建和,自有從中牟利之意圖,殆無疑義。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9罪)。又其於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減輕其刑: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故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9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全部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期間均為肯定之供述而自白其犯行,有卷附之各該筆錄可憑(見偵查卷第152頁、本院卷第152至153頁),是其所涉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不予酌量減輕其刑之說明:
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自偵查中即自白,犯後態度良好,且其販賣之毒品數量甚微,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57頁)。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外,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且施用毒品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往往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暴力犯罪問題,政府為防止毒品危害,除宣導毒品禁誡,制定防制及處罰規定外,並於媒體廣為宣導,被告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時,年約46歲,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且其前於105年間曾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6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上訴最高法院經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既已明知販賣毒品係屬違法且重罪,竟仍不知悔改而再為本案多次販賣毒品犯行,實難認其為本案犯行時,在客觀上足以引以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堪予憫恕之處,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審判均自白犯罪,經依法減輕其刑後,所量處之刑,與其罪責並無不相當,或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特別情狀,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㈤量刑: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
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所生危害非輕,而染上毒癮者為索得吸毒之資金,甚至甘冒竊盜、搶奪等財產犯罪之風險,造成社會治安嚴重敗壞,被告為圖私利,不顧國法、民生之行為實屬不該;又被告前有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未遂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念其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骨董買賣業務工作、收入尚可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90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所得利益、販賣毒品之次數、數量及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⒉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查本案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本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適用量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為貫徹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考量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查獲之次數雖為9次,對社會整體之危害固非輕微,惟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犯罪類型之同質性應屬較高,且其販售之對象為4人,販賣之毒品數量亦非至鉅,毒品之擴散性相對受限,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如等差級數般之加劇,復按諸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要求,爰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為適度反應販賣毒品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法酌定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部分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各1張
,係供被告販本案第二級毒品所用,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詳附表三所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是否為被告所有,予以宣告沒收之。
㈡另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雖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88頁),然經核對IMEI碼,均與被告持以聯繫謝禮民、陳藝文、楊凌嵐、陳建和之IMEI碼不同(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41至42頁、第111至113頁),難認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至被告持用供本案毒品交易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未扣案,且非違禁物或依法應義務沒收之物或價值昂貴之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犯行,分別取得如各該編號所
示販賣毒品款項(詳附表二編號1至9),均未扣案,且依卷內證據並無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乏事證足認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㈣至其餘扣案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
,故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定強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羅儀珊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吳玟儒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罪名及宣告刑相關犯罪事實1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二編號12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二編號23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二編號34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二編號45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二編號56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二編號67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二編號78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二編號89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二編號9附表二:
編號販賣時間買方數量(公克)交易方式販賣地點價格(新臺幣)1109年11月9日凌晨0時許謝禮民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許淑娥於109年11月8日晚間10時47分52秒,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謝禮民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年月9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 萬華區 康定路某處,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謝禮民,並向謝禮民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某處(起訴書誤載為「康定路之某超商,應予更正」)2,000元2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37分謝禮民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許淑娥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50分43秒,接獲謝禮民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下午2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拖吊場」,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謝禮民,並向謝禮民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拖吊場」2,000元3109年12月31日凌晨0時許謝禮民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許淑娥於109年12月30日晚間8時38分11秒,接獲謝禮民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年月31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捷運站附近某超商,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謝禮民,並向謝禮民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臺北市萬華區西門捷運站附近某超商2,000元4109年10月21日上午9時16分陳藝文楊凌嵐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許淑娥於109年10月21日早上7時44分,接獲 陳凌嵐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陳藝文及楊凌嵐共同購買,推由楊凌嵐聯繫),許淑娥嗣於同日上午9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國加油站旁,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藝文、楊凌嵐,並向其等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國加油站旁2000元5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50分陳藝文楊凌嵐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許淑娥於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11分4秒,接獲陳藝文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號路旁,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藝文,並向陳藝文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陳藝文及楊凌嵐共同購買,推由陳藝文聯繫並交易),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號旁2,000元6110年1月4日凌晨3時45分許後之同日上午某時許陳藝文楊凌嵐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許淑娥於110年1月4日凌晨3時45分53秒,接獲陳藝文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給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7-11超商」,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藝文(陳藝文及楊凌嵐共同購買,推由陳藝文聯繫並交易),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7-11超商」2,000元7110年1月8日凌晨2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2時45分」,應予更正)陳藝文楊凌嵐重量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許淑娥於110年1月8日凌晨1時46分33秒,接獲陳藝文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凌晨2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柑園郵局」,交付重量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陳藝文,並向陳藝文收取該日及同年月4日購買毒品之對價共6,000元(楊凌嵐及陳藝文共同購買,推由陳藝文聯繫並交易),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柑園郵局(起訴書誤載為「7-11超商」,應予更正)4,000元8110年1月21日上午7時16分許陳藝文楊凌嵐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許淑娥於110年1月21日凌晨5時36分,接獲楊凌嵐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陳藝文及楊凌嵐共同購買,由楊凌嵐聯繫),許淑娥嗣於同日上午7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藝文,並向陳藝文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新北市○○區○○街00號2,000元9110年1月24日下午2時14分許陳建和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各1公克)許淑娥於110年1月24日下午1時14分41秒,接獲陳建和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下午2時14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0巷巷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各1公克)與陳建和,嗣於同日晚間6時44分許向陳建和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4,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0巷巷口4,000元附表三:
編號相關犯罪事實通話時間撥打電話內容證據出處1附表二編號1109年11月8日晚間10時47分52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謝禮民)謝禮民:喂許淑娥:民哥噢謝禮民:請說許淑娥:我是謝禮民:我知道,你說謝禮民:我一樣,景物依舊,人事依舊許淑娥:好謝禮民:妹妹你多久到?許淑娥:我可能,40分鐘應該要謝禮民:你還是從那個地方出來啊?許淑娥:對 阿謝禮民 :好吧,那個40分鐘 奧許淑娥 :現在十一點半,OK謝禮民:好,掰掰110偵字9285卷第41頁109年11月8日晚間11時49分10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謝禮民)許淑娥:民哥謝禮民:你在哪裡許淑娥:我在漢口二段這邊跟漢中街的交界謝禮民:我叫你昆明街直走你又右轉噢?許淑娥:我沒有右轉啊謝禮民:那你現在是漢口街你剛剛來的時候是從昆明街來的還是漢口街來的?許淑娥:我來的時候我是從外面那條堤防有沒有,人行道進來的阿謝禮民:現在超過那麼遠了,你會不會開回來,回來這裡原來的地方許淑娥:開回去原來的地方,我不會開欸謝禮民:就是很熱鬧那個地方啊許淑娥:對謝禮民:我跟你講我現在走過去,你在那邊等我許淑娥:好,掰掰110偵字9285卷第41頁2附表二編號2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50分43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謝禮民)許淑娥:民哥謝禮民:你要不要來西門町許淑娥:現在喔謝禮民: 恩許淑娥 :在西門町哪邊?謝禮民:一樣,你現在就出發了啦許淑娥:我知道,好謝禮民:就是便利商店那,你到了打給我許淑娥:好,OK謝禮民:差不多多久?許淑娥:我現在去也要半個小時呀,要呀謝禮民:好,掰掰110偵字9285卷第41頁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27分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謝禮民)許淑娥:民哥謝禮民:你到了沒呀許淑娥:還沒謝禮民:我已經到了 耶許淑娥 :你到了喔謝禮民:恩許淑娥:我現在在這邊什麼路了,復興南路跟和平東路,快到了謝禮民:好110偵字9285卷第41頁3附表二編號3109年12月30日晚間8時38分11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謝禮民許淑娥:喂民哥謝禮民:你在哪裡啊?許淑娥:我現在要往桃園的方向去處理,要等我回來謝禮民:現在幾點?許淑娥:現在八點半謝禮民:現在八點半是吧?你現在去桃園來回差不多要多久?許淑娥:回來,來回差不多一個多小時要阿謝禮民:沒關係,我跟你講,你跟我講十一點你能回來我就等你到十一點,沒問題許淑娥:十一點可以啊謝禮民:我現在跟你講,我問你幾點回來,你就跟我講,我好安排一下事情,十二點也沒關係許淑娥:十一點以前可以到啦謝禮民:現在八點半,好這樣好不好許淑娥: 恩謝禮民 :你從桃園回來打個電話給我許淑娥:好謝禮民:處理好,桃園回來要打電話給我噢,我才知道該怎麼樣許淑娥:好,OK謝禮民:你帶一個籃球來給我好不好?許淑娥:好謝禮民:我籃球破掉許淑娥:好,OK謝禮民:等你,你從桃園回來的時候打個電話給我許淑娥:好謝禮民:小心一點,開慢一點,掰掰許淑娥:好,掰掰110偵字9285卷第42頁109年12月30日晚間10時8分5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謝禮民許淑娥:民哥謝禮民:喂許淑娥:怎樣謝禮民:有沒有聽到許淑娥:有,你講謝禮民:你要回來了嗎?許淑娥:我要回去了,我跑到這邊來,竹北這邊啦謝禮民:好,現在十點十分,你十一點應該會到許淑娥:對,可是我要回去拿那個籃球阿,要不然你不是沒有籃球?謝禮民:對許淑娥:我身上沒有籃球我還要回去拿謝禮民:好,OK許淑娥:喂謝禮民:那麻煩妳了許淑娥:好謝禮民:掰掰110偵字9285卷第42頁109年12月30日晚間11時16分30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謝禮民)許淑娥:民哥謝禮民:到哪裡?許淑娥:我還沒到,我還在高速公路,因為車行的老闆,我們那個大哥,要回大園,搭我車,順便載他回去,我就趕回去了謝禮民:那你現在還有多久會到西門町,你告訴我就好許淑娥:差不多十二點半以前可以趕得到謝禮民:十二點半以前,一定會到吼?許淑娥:會謝禮民:好,等你掰掰110偵字9285卷第42頁4附表二編號4109年10月21日上午7時44分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許淑娥:我在基隆楊凌嵐:來土城交流道拿一個來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109年10月21日上午7時50分44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楊凌嵐:我出發了許淑娥:好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109年10月21日上午8時26分01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楊凌嵐:我在土城交流道全國加油站廁所等你許淑娥:好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109年10月21日上午8時58分07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楊凌嵐:到哪裡了許淑娥:新店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109年10月21日上午9時10分22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許淑娥:昨天我妹被搶二兩楊凌嵐:見面再講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109年10月21日上午9時16分59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許淑娥:我右轉了楊凌嵐:好啦,在路邊等我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5附表二編號5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11分4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藝文)陳藝文:妳在哪許淑娥:我在板橋陳藝文:蝦許淑娥:板橋陳藝文:那邊有嗎許淑娥:有阿陳藝文:可以幫我送過來嗎許淑娥:現在陳藝文:現在阿許淑娥:現在...(不清楚)陳藝文:所以現在沒辦法,她說她現在沒辦法送楊凌嵐:拜託一下陳藝文:跟妳拜託一下許淑娥:不然你就要等一下陳藝文:她說不然要等一下楊凌嵐:要等多久陳藝文:他說要等多久許淑娥:現在幾點陳藝文:現在一點許淑娥:我三點到妳那邊陳藝文:三點楊凌嵐:太晚陳藝文:三點太晚許淑娥:沒辦法我現在陳藝文:她說她現在有工作,她在板橋,重點勒,妳在板橋哪邊許淑娥:縣民大道陳藝文:她說縣民大道楊凌嵐:好啦陳藝文:好啦我們現在過去許淑娥:好過來陳藝文:好現在過去掰掰110偵字9285卷第111至112頁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21分39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藝文)陳藝文:妳發送位置給我許淑娥:我發送位置給妳,外送啦陳藝文:說許淑娥:縣○○道○段000號陳藝文:縣○○道○段000號楊凌嵐:我在找好啦二段275號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41分27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楊凌嵐:小妹喔,下來許淑娥:好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45分22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楊凌嵐:番人喔許淑娥:下去了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6附表二編號6110年1月4日凌晨3時45分53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藝文)陳藝文傳送簡訊:我老公說你有方便先一個借他嗎?他八號早上妳拿兩個過來錢再一起給妳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7附表二編號7110年1月8日凌晨1時46分33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藝文)陳藝文:等等喔許淑娥: 恩楊凌嵐 :妳現在還在文山區喔許淑娥:對阿楊凌嵐:你等等差不多可以出門了許淑娥:去哪裡楊凌嵐:過來機場你如果要下三峽交流道之前不是有一個樹林交流道許淑娥:三峽交流道有一個樹林交流道沒有吧楊凌嵐:有阿有一個樹林交流道許淑娥:有樹林交流道我知道,有啊就是三峽阿楊凌嵐:對你就下樹林交流道許淑娥:再來勒楊凌嵐:交流道下來停在路邊等我,下交流道順著路紅綠燈一到你就右轉許淑娥:右轉楊凌嵐:右轉有一個7-11旁邊有個郵局,在那邊等我許淑娥:好你要幾個楊凌嵐:兩個阿許淑娥:好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8附表二編號8110年1月21日凌晨5時36分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楊凌嵐:妹妹喔,我要拜託你帶東西來喔,帶球呀,帶球出來許淑娥:我要去哪拿那個,幹楊凌嵐: 蛤許淑娥 :我要去哪拿楊凌嵐:你現在沒有球喔許淑娥:對呀楊凌嵐:好,別間的也沒效呀,好啦,不然你先過來啦,錢我明天給你,我身上錢帶不夠,剩幾千塊,不然我一千先給你許淑娥:恩楊凌嵐:你信我我明天錢給你,我等下道了地址給你,你要快來喔,不能太晚許淑娥:好啦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110年1月21日凌晨5時40分8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楊凌嵐)楊凌嵐:你現在下來不是會經過中和交流道嗎,對吧許淑娥:恩楊凌嵐:從中和交流道下來你會走嗎,走那個環快,不是那不是環快,那要怎說那個我也不會說,走那 江子翠 那條高架你會走嗎許淑娥:64是嗎楊凌嵐:對,走64啦,從三重的交流道下去不是有一邊往三重一邊往新店對吧,你要往新店這邊喔許淑娥:我知啦楊凌嵐:我現在問你喔,我發位置是要發哪一隻賴許淑娥:我這支呀,發位置喔,另外一隻啦楊凌嵐:好,發另外一支,我兩隻賴都發好了啦許淑娥:好110偵字9285卷第112至113頁110年1月21日凌晨5時52分18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藝文)陳藝文:你有收到簡訊嗎許淑娥:我看一下110偵字9285卷第113頁110年1月21日上午6時47分28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藝文)陳藝文:要到了沒許淑娥:你們在哪陳藝文:不是傳地址給你了許淑娥:我有開呀,你們車牌號碼是2280喔陳藝文:是620啦許淑娥:我現在在外環體這耶(音譯)陳藝文:我們在新竹貨運這耶楊凌嵐:新竹貨運許淑娥:不是啦,外環楊凌嵐:外環道許淑娥:對啦陳藝文:我在新竹貨運這呀許淑娥:新竹貨運,有地址嗎給我地址陳藝文:重化銜啦(音譯)許淑娥:重化街再過去哩楊凌嵐:重化街接崇光街交接這啦許淑娥:重化街跟什麼呀楊凌嵐:崇光街許淑娥:重化街跟崇光街交叉口喔楊凌嵐:對110偵字9285卷第113頁110年1月21日上午7時1分9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藝文)許淑娥:你在哪,他怎麼帶我到三重這邊來,導航呀陳藝文:為什麼你跑到三重那邊去,我老公不是剛跟你說他在新莊許淑娥:對呀陳藝文:等下喔,馬哥 小琪 說他走到三重那邊去呀楊凌嵐:喂許淑娥:導航帶我到三重這邊來啦楊凌嵐:你現在人在哪許淑娥:河邊北街啦楊凌嵐:在附近而已許淑娥:啥楊凌嵐:就是在附近,你知道設定嗎,設定重化街69號許淑娥:好楊凌嵐:掰掰110偵字9285卷第113頁9附表二編號9110年1月24日下午1時14分41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建和)陳建和:過來拿錢啦許淑娥:好陳建和:有再聽嗎許淑娥:你講陳建和:再拿兩個來什麼時候會到許淑娥:差不多二十分鐘吧陳建和:好110偵字9285卷第47頁110年1月24日晚間6時44分47秒0000000000(許淑娥)↑0000000000(陳建和)陳建和:可以過來拿了許淑娥:好我現在過去110偵字9285卷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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