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清償之。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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