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信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信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洪信國(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於同年6月6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於6月14日具狀聲明上訴(由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於同日收受,6月19日送達本院),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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