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緝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榮原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被告蔡榮原前於民國
98年間,因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
度湖交簡字第95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
99年8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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