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桂山 相對人 黃德 生相對人 黃德榮 相對人 邱玉英 相對人 邱政光 相對人 邱正安 相對人 邱美菊 相對人 古慶忠 相對人 古慶貴 相對人 古金雄 相對人 古慶祥 相對人 古金玉 相對人 古豫軒 相對人 古金香 相對人 黃美珠 相對人 黃美娟 相對人 黃美靈 相對人 黃文壽 相對人 黃文正 相對人 黃志明 相對人 黃志龍 相對人 黃美茹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施香妹 相對人 黃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德茂 於民國(下同)83年7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7月27日至103年7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被繼承人黃德茂與案外人黃德榮等於民國83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並有利息與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83年8月1日至87年8月1日止,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又被繼承人黃德茂已於86年12月3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等繼承,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統一農貸借據、相對人全體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全體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442│田│││1010│全部│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為黃德││002│花蓮縣○○○鄉○○○段││634│田│││1326│全部│茂,惟黃│││││││││││││德茂已死│││││││││││││亡,由相│││││││││││││對人等繼│││││││││││││承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