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73號原告 陳綾珊 被告 李昶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8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陳盈呈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