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嘉言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被告前於101年10月6日為警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又先後於102年9月18日、102年10月1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2月12日、103年2月28日、103年5月8日、10
3年5月25日、103年8月1日分別為警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依本院103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03年9月9日釋放出所,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緝字第322號、第323號、第324號、第325號、第326號、第327號、第328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206號二份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⑵被告前犯剝奪行動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9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⑶審酌被告於本案係第二犯施用毒品罪,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之濃度甚高(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竟高達000000ng/ml),可見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依賴甚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被告張嘉言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居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言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最高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1年7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9月9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25日以103年度毒偵字3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3月2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2,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3月3日下午3時15分許,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言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被採尿人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資佐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