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上訴人 劉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洲 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許慶銘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訴訟代理人 郭煌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蔡秉宸」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說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關於陪席法官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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