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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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理人 嚴勤福 債務人烏金蓮
烏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0年2月2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100年3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清償日止│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百分之3.165││者就超過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加││1│22,500元│├──────┤│2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百│││││││分之4.140│││├─┼─────────┼──────────┼──────┼──────────┼──────────────┤│││100年1月2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100年2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清償日止│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百分之3.165││者就超過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加││││├──────┤│20%計算。││2│211,500元││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百│││││││分之4.14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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