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信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信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